據銀保監會9月21日發布的行政處罰信息披露顯示,安徽保監局于2018年9月13日作出皖保監罰〔2018〕11號處罰決定。
經查明, 幸福人壽安慶中支存在虛列費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依據該法第一百七十條,安徽保監局決定對幸福人壽安慶中支罰款12萬元。
幸福人壽安慶中支時任副總經理汪惠琴分管銀行保險部,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條,安徽保監局決定對汪惠琴警告并罰款1萬元。
據銀保監會9月21日發布的行政處罰信息披露顯示,安徽保監局于2018年9月13日作出皖保監罰〔2018〕11號處罰決定。
經查明, 幸福人壽安慶中支存在虛列費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依據該法第一百七十條,安徽保監局決定對幸福人壽安慶中支罰款12萬元。
幸福人壽安慶中支時任副總經理汪惠琴分管銀行保險部,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條,安徽保監局決定對汪惠琴警告并罰款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