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廈門證監局發布了對廈門中略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廈門證監局表示,經查,中略投資委托不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提供投資建議,違反《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四條第一款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的規定。
根據《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證監局決定對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8月27日,廈門證監局發布了對廈門中略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廈門證監局表示,經查,中略投資委托不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提供投資建議,違反《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四條第一款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的規定。
根據《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證監局決定對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