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銀保監會網站,發布大同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同銀保監罰決〔2021〕4號),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永安財險大同中支”)存在編制虛假報表套取費用、從事不正當競爭擾亂保險市場秩序兩宗違法違規行為。
永安財險大同中支編制虛假報表套取費用具體為,2019年6月18日,永安財險大同中心支公司通過財務科目“業務及管理費-公雜費”列支勞務派遣費,向山西日昇浩勞務派遣有限公司支付勞務派遣費138900元。2019年6月26日,山西日昇浩勞務派遣有限公司員工向永安財險大同中支綜合部經理劉素平的個人賬戶分三筆分別轉回33344元,50000元,50000元,金額合計133344元。2019年6月19日,該公司通過財務科目“業務及管理費-電子設備運轉費-業務推動費”列支電腦耗材費,向大同市平城區然浩商貿經銷部轉賬1筆,金額20795元。2019年6月20日,大同市平城區然浩商貿經銷部向該公司綜合部員工王某某的個人賬戶轉回20795元。2019年10月18日,該公司通過財務科目“業務及管理費-電子設備運轉費-業務推動費”列支電腦耗材費,向大同市平城區勝悅日用百貨經銷部轉賬筆數2筆,金額合計19210元。2019年10月24日,大同市平城區勝悅日用百貨經銷部向該公司綜合部員工王某某的個人賬戶轉回19200元。該公司總經理魏天飛對上述事實負有主要責任,綜合部經理劉素平負有次要責任。
大同銀保監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決定責令永安財險大同中支改正,處以罰款11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決定對魏天飛給予警告,并處罰款2萬元;對綜合部經理劉素平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萬元。
永安財險大同中支從事不正當競爭擾亂保險市場秩序具體為,2019年5月至6月,在與山西祥和保險代理股份有限公司開展的車險代理業務中,突破向銀保監會報備及國家規定的手續費率向代理公司額外支付16075.28元作為業務附加推動費。總經理魏天飛對上述事實負有主要責任,綜合部經理劉素平負有次要責任。
大同銀保監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決定對永安財險大同中支罰款7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決定對魏天飛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萬元;對綜合部經理劉素平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 嚴重的,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以下為全文:
大同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同銀保監罰決〔2021〕4號
當事人: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區延昌路榮圣商務大廈21層
主要負責人:魏天飛
當事人:魏天飛
所在單位名稱: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職務:總經理
當事人:劉素平
所在單位名稱: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職務:綜合部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當事人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當事人存在著以下違法行為:
一、編制虛假報表套取費用
2019年6月18日,永安財險大同中心支公司通過財務科目“業務及管理費-公雜費”列支勞務派遣費,向山西日昇浩勞務派遣有限公司支付勞務派遣費138900元。2019年6月26日,山西日昇浩勞務派遣有限公司員工向永安財險大同中支綜合部經理劉素平的個人賬戶分三筆分別轉回33344元,50000元,50000元,金額合計133344元。2019年6月19日,該公司通過財務科目“業務及管理費-電子設備運轉費-業務推動費”列支電腦耗材費,向大同市平城區然浩商貿經銷部轉賬1筆,金額20795元。2019年6月20日,大同市平城區然浩商貿經銷部向該公司綜合部員工王某某的個人賬戶轉回20795元。2019年10月18日,該公司通過財務科目“業務及管理費-電子設備運轉費-業務推動費”列支電腦耗材費,向大同市平城區勝悅日用百貨經銷部轉賬筆數2筆,金額合計19210元。2019年10月24日,大同市平城區勝悅日用百貨經銷部向該公司綜合部員工王某某的個人賬戶轉回19200元。
該公司總經理魏天飛對上述事實負有主要責任,綜合部經理劉素平負有次要責任。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1)《勞務服務合作協議》復印件(證據1),用于證明永安財險大同中支與山西日昇浩勞務派遣有限公司有合作協議;
(2)勞務派遣費用報銷憑證復印件(證據2),用于證明該公司向山西日昇浩勞務派遣有限公司支付勞務派遣費138900元;
(3)劉素平的手機銀行截圖(證據3),用于證明劉素平的個人賬戶收到山西日昇浩勞務派遣有限公司員工楊婷的轉賬三筆;
(4)業務及管理費報銷憑證復印件(證據4),用于證明該公司向大同市平城區然浩商貿經銷部、大同市平城區勝悅日用百貨經銷部轉賬共3筆,支付電腦耗材費,金額合計40005元;
(5)網銀轉賬憑證以及轉賬業務回單復印件(證據5),用于證明大同市平城區然浩商貿經銷部與大同市平城區勝悅日用百貨經銷部在扣除10元手續費后,將其余的39995元又轉回至永安財險大同中支綜合管理部員工王某某的個人賬戶上;
(6)中國銀保監會大同監管分局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01、02(證據6),用于證明永安財險大同中支對上述事實確認無意見;
(7)中國銀保監會大同監管分局行政處罰調查筆錄(魏天飛、劉素平、王海波)(證據7),該資料用于證明,2019年6月26日,劉素平收到的三筆款項,轉賬人為山西日昇浩勞務派遣有限公司員工楊婷。該三筆款項實際用于車險業務拓展。王某某在收到兩家電腦耗材經銷轉賬的39995元后,均轉賬至綜合部經理劉素平的個人賬戶上,且這些費用主要用于車險業務拓展;
(8)魏天飛、劉素平的內部任職文件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證據8)。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1)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決定責令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改正,處以罰款11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決定對魏天飛給予警告,并處罰款2萬元;對綜合部經理劉素平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萬元。
二、從事不正當競爭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2019年5月至6月,在與山西祥和保險代理股份有限公司開展的車險代理業務中,突破向銀保監會報備及國家規定的手續費率向代理公司額外支付16075.28元作為業務附加推動費。
總經理魏天飛對上述事實負有主要責任,綜合部經理劉素平負有次要責任。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1)保險專業代理合同書復印件(證據9),用于證明永安財險大同中支與山西祥和保險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代理合同;
(2)《永安財險大同中支業務臺賬》(證據10),用于證明2019年5月至6月,山西祥和保險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代理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業務124筆;
(3)該公司支付手續費憑證復印件(證據11),用于證明2019年7月,該公司向山西祥和保險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手續費3140.39元;
(4)劉素平的手機銀行截圖(證據12),用于證明2019年10月,該公司劉素平向山西祥和保險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康某某支付不正當利益,金額16075.28元;
(5)中國銀保監會大同監管分局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中介2020-1(證據13),用于證明永安財險大同中支對上述事實確認無意見;
(6)中國銀保監會大同監管分局行政處罰調查筆錄(魏天飛、劉素平)(證據7),該資料用于證明,該公司劉素平向山西祥和保險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康英霞個人賬戶轉賬16075.28元,實際用于支付5-6月代理業務附加推動費;
(7)魏天飛、劉素平的內部任職文件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證據8)。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15條:“保險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第116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一)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規定,決定對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罰款7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規定,決定對魏天飛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萬元;對綜合部經理劉素平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山西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分局將采取以下措施:
(一)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大同銀保監分局
202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