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網站近日公布的關于對品今(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品今投資)采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顯示,品今投資存在發行未備案私募基金的行為。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依據《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決定對品今投資采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
資料顯示,品今投資成立于2012年3月2日,注冊資本3020萬人民幣,主要經營范圍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管理、咨詢等。公司股東為王金榮、景小娟,持股比例分別是99.96689%、0.03311%。
相關法規:
《暫行辦法》第八條: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報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資方向及根據主要投資方向注明的基金類別。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資金募集過程中向投資者提供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應當報送基金招募說明書。以公司、合伙等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還應當報送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應當報送委托管理協議。委托托管機構托管基金財產的,還應當報送托管協議。
(四)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業協會應當在私募基金備案材料齊備后的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單及其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辦結備案手續。
《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品今(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品今(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存在發行未備案私募基金的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依據《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
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我局將擇機對你公司的整改落實情況組織檢查驗收。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