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國銀保監會網站公布的貴州銀保監局機關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貴銀保監罰決字〔2021〕2號)顯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州省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貴州省分公司”)未經批準擅自變更營業場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貴州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對其罰款5萬元。
此外,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貴銀保監罰決字〔2021〕4號)顯示,宋劍宏對人保財險貴州省分公司未經批準擅自變更營業場所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貴州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對其警告并罰款4萬元.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人保財險貴州省分公司成立于1996年9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報送或者保管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有關信息、資料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備案的;
(三)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