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證監局網站發布最新消息顯示,因債券承銷未審慎調查,山東證監局近日對中山證券出具警示函。
警示函顯示,經查,中山證券作為山東金茂紡織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茂集團”)公司債券“16金茂01”的承銷機構,未審慎調查金茂集團關聯方及關聯關系、對外擔保等事項。
上述行為不符合《公司債券承銷業務盡職調查指引》(2015年)第五條、第十條第(四)項、第十一條第(四)項的相關要求,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七條的規定。徐麗君作為公司債券“16金茂01”項目負責人,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
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山東證監局決定對中山證券及徐麗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記者經查閱發現,中山證券近兩年頻被監管層“點名”。
2020年8月19日,因1名董事不具備高管任職資格,實際履行高管職責,以及關聯交易管理不到位等問題,深圳證監局發布對中山證券的處罰決定。
處罰決定顯示,中山證券三大業務被暫停一年:暫停中山證券新增資管產品備案;暫停新增資本消耗型業務(含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融資融券業務、自營業務、需要跟投或包銷的承銷保薦業務);暫停以自有資金或資管資金與關聯方進行對手方交易,包括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等。
2019年10月23日,深圳證監局還發布一則監管函表示,中山證券部分債券承銷項目存在盡職調查不充分、內核環節把關不嚴、防范利益沖突管理機制不到位、工作底稿留痕不完善等情形;部分資產證券化(ABS)項目存在監督檢查基礎資產現金流不到位的情形。
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七條和第三十四條、《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4〕49號)第十三條第(七)項等有關規定。
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中山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要求其進一步加強債券承銷和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完善對從業人員的激勵約束機制,勤勉盡責開展相關業務。
公開資料顯示,中山證券成立于1992年,總部位于深圳,注冊資本17億元,是一家全牌照的綜合類證券公司。中山證券下設全資私募子公司深圳錦弘和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全資另類投資子公司深圳錦弘劭暉投資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大陸期貨有限公司。(記者 王雨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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