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溫州市公安局鹿城區分局蒲鞋市派出所對浙江綠升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綠升物業”)溫州分公司未按時報送或者告知相關信息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給予其責令三日內改正并處罰款100元。國家企業信用公示系統網站公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記者查詢發現,浙江綠升物業為綠城物業服務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城服務”)全資子公司。
浙江綠升物業溫州分公司主要違法事實如下:該公司日高家園物業管理處于2020年4月10號聘用陳某,陳某未辦理居住證。至2020年09月01日被查獲已超過三日。未按時報送或者告知相關信息。
根據《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八條之規定,浙江省溫州市公安局鹿城區分局蒲鞋市派出所對浙江綠升物業溫州分公司作出上述處罰。
《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三十四條: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至第十一條規定,未按時報送或者告知相關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未報送或者告知人數每人一百元的數額處以罰款。
《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與流動人口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勞動者信息報送公安機關,同時告知勞動者主動申報居住登記。用人單位與流動人口終止勞動關系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終止勞動關系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人員名單報送公安機關。
浙江省溫州市公安局鹿城區分局蒲鞋市派出所處罰決定日期為2020年9月2日;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溫鹿公(蒲)行罰決字[2020]03717號。
據報道,2016年開始施行的《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中,對流動人口、用工單位、房屋出租人等社會責任主體在流動人口信息申報工作中的責任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對未按規定實施報送的行為,由公安機關限期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但仍有流動人口及用人單位抱著僥幸心理不及時辦理登記上報,等到“吃”了罰單才追悔莫及。
浙江綠升物業溫州分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13日,其總公司為浙江綠升物業。浙江綠升物業股東結構如下:綠城服務持股100%,認繳出資6000萬元。
綠城服務官網顯示,綠城服務集團成立于1998年,總部位于杭州市西湖區,是一家以物業服務為根基,以生活服務與產業服務為兩翼的企業。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在香港交易所掛牌上市(港股代碼2869)。2019年,綠城服務品牌價值達100.06億元。
截至2020年6月30日,綠城服務業務已覆蓋全國30個省、直轄市和自治區,以及163個城市,服務的物業類型涵蓋市政公建項目、城市綜合體、商務寫字樓、別墅、公寓、學校、足球基地和高科技產業園等,接管、咨詢及代管的合同數目逾2800個,總合同服務面積約4.78億平方米。
2020年08月21日,綠城服務披露2020年上半年業績報告。業績報告顯示,綠城服務實現營業收入44億元,同比增長20.1%。毛利達到9.05億元,同比增長28.2%,毛利率為20.6%,較2019年同期的19.3%相比增加了1.3個百分點。經營利潤為4.96億元,同比增長58.8%。公司權益股東應占溢利為3.74億元,同比增長59.4%。期內凈利率為8.2%,較2019年同期的6.3%,上升1.9個百分點。每股基本盈利為0.13元,不派息。(記者 張海蛟)
關鍵詞: 浙江綠升物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