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5月19日從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獲悉,自5月21日起,全省各車輛管理所恢復辦理除小客車(即小型載客汽車和微型載客汽車)注冊登記、轉移登記、遷入變更登記業務和省內變更地址遷出業務以外的其他機動車登記業務,對辦理轉移登記后轉出省外的,可以繼續辦理。
對5月16日之前已受理的小客車注冊登記、轉移登記、遷入變更登記業務和省內轉出業務的,5月21日起,各車輛管理所應予繼續辦理。受理時間以本車輛管理所使用機動車查驗智能終端系統出具機動車查驗記錄表時間或綜合平臺受理時間為準。
自8月1日起,我省實施小客車增量配額指標管理后,各車輛管理所依據調控相關規定和實施細則,恢復辦理小客車(即小型載客汽車和微型載客汽車)注冊登記、轉移登記、遷入變更登記業務和省內變更地址遷出業務。
對未受理注冊登記和遷入變更登記的小客車,在暫停辦理業務期間可以按規定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明確,對屬于付款人與購車人不一致的(除能證明屬于直系親屬關系外)、省外購買車輛的、非常住人員未提供居住證的、通過網絡購車平臺購買車輛的、個人申請2輛車及以上的、單位申請3輛車及以上等情形提出公證申請,首先由公證機構將相關信息登記造冊,轉交交警部門審核后具體研究提出解決措施,并告知申請人。
對于外地小客車在5月16日零時前取得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或在原登記地車輛管理所轉出的,由各車輛管理所負責收集相關情況并登記造冊,待審核后具體研究提出解決措施。(記者良子 特約記者周平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