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初正式實施的《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給隱性股東、股權代持、金融產品超比例持股、股東非自有資金入股等行為戴上緊箍咒。3月9日,銀監會又發布兩份配套文件《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做好〈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相關工作的通知》與《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規范商業銀行股東報告事項的通知》,進一步布置了報告和整改兩大任務,同時明確中小銀行股東與股權將作為公司治理重點內容。
事實上,在一周前的新聞發布會上,銀監會法規部主任劉福壽就曾透露,為落實《辦法》要求,銀監會制定了兩份配套文件,條件已基本成熟。
具體來看,報告的時間要求相對急迫。商業銀行應在2018年4月5日(《辦法》施行3個月)前將“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信息”報送銀監會或派出機構。興業銀行(601166,股吧)首席經濟學家魯政委表示,這對股權結構復雜的商業銀行按時有效地完成該項工作有較大的挑戰。
未經批準單獨或合計持有商業銀行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5%以上的股東,應于《辦法》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通過商業銀行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提出股東資格申請,補充申請未獲批準的,該股東必須轉讓或減持商業銀行股份至5%以下;對于持股1%-5%的股東,商業銀行應當在知道或應該知道股東持股增至1%-5%的十個工作日內向銀監會報告。
整改要求包括,對于存量的股東持股比例違規、金融產品持股比例違規、商業銀行對股東授信違規等情況,要及時進行整改,部分上市銀行股權或須在一年內進行轉讓。值得一提的是,配套文件再次強調了股東入股應為自有資金,對于自有資金的認定明確“自有資金以凈資產為限”。此外,金融產品超比例持有銀行股權的,應在2019年1月5日前持續減持至達標。根據Wind統計的截至2018年2月底各上市銀行最新大股東持股情況,A股上市銀行中,有3家存在金融產品持股超過5%的違規情況。
中國社科院金融所銀行研究室主任曾剛指出,隨著全球金融體系及統一監管標準的構建,在監管引領與推動下,我國的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近年來發生的一系列風險事件表明我國商業銀行公司治理領域還存在著“形似而神不似”現象,一些阻礙公司治理正常運轉的缺陷和深層次問題未得到解決,在諸多方面仍需要提升和改善。
股權結構相對更分散、股東關聯交易等情形相對更多的中小銀行則是整頓重點。北京科技大學金融管理學院金融系主任劉澄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采訪時提到一個例子:東北地區一家農商行被卷入2017年一家乳企的債務風波,該乳企的負責人是這家農商行的大股東,銀行反過來借出超10億元的資金,因此也被“火燒連營”。銀行在其中扮演了大股東“提款機”的角色。
這也得到監管的重視。2017年11月,銀監會副主席王兆星在城商行座談會上就提出,城商行歷史上出于化解風險的需要,在股權結構上存在先天不足、所有者越位和缺位現象并存問題。本次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在配套文件發布的答記者問中,也提到對于中小銀行的股權管理已經納入銀監會2018年現場檢查計劃中。魯政委認為,這意味著監管機構將重點整治中小銀行股東及股權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