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等教育促進條例》15日起正式實施。作為我國第一部促進高等教育改革發展的地方性法規,《條例》明確高等教育“應當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規定政府支持保障措施,促進高校分類發展,確保高等教育投入與教師收入穩定增長。
《條例》由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于2017年12月28日通過,共五十二條。
《條例》明確,高等教育應當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加強理想信念教育,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將思想價值引領貫穿于教育教學全過程。高等學校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的情況,應當作為高等教育質量評價的首要內容;高等學校應將師德表現作為職務評聘和考核評價的首要條件,提高教學業績在職務評聘和考核評價中的比重。
近年來,上海市率先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陸續出臺了高等教育布局結構與發展、高等學校學科發展與優化布局等一系列規劃。《條例》將改革的經驗和成果予以固化,確保“一張藍圖繪到底”。《條例》明確,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本市高等教育發展規劃,將規劃作為高校設置調整、資源配置、基本建設和條件保障的依據。
國家《關于深化教育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提出,要研究制定高等學校分類設置標準,制定分類管理辦法。《條例》則強化了分類管理、精準定位理念,明確市教育、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編制、財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舉辦的高等學校(地方公辦高校)在分類發展體系中的定位,確定其辦學規模、人員配置標準、財政經費投入等事項,并根據辦學水平分類績效評價結果進行動態調整。
在高校經費投入與收入分配上,《條例》提出,要建立科學合理的增長機制,確保高等教育財政經費投入持續穩定增長;科學核定地方公辦高校績效工資總量,建立正常增長機制,確保教師收入逐步增長。